監察院報告內容錯誤偏頗都沒關係…反正可以給國民黨追打宇昌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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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從2012年總統大選前就開始大動作調查宇昌案,結果查了八個月,還是抓不到蔡英文有任何瑕疵,沒辦法起訴她,只好宣布查無不法

整個國民黨都對此超級不爽,於是,馬政府的監察院硬是弄出了一份監察委員調查報告來罵蔡英文!就算內容錯誤百出,卻也是洗上新聞帶風向,而且還沒人可以拿監察院怎麼樣!

以下把監察院發新聞稿對蔡英文等人的指控,對照特偵組的調查報告和其他事實資料。大家就可以發現,國民黨用國家機器進行政治操作,可以做到多離譜。

 監察院錯誤一:監察院說,國發基金投資宇昌沒有經過專案核准,而且投資範疇改變未陳報首長。結果事實上明明就有專案核准公文,也有投資範疇改變公文,而且都有行政院長簽核! 

監察院說:

「國發基金未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即投資宇昌公司,投資範疇改變也未陳報首長,行政院及經建會未能善盡監督及管理責任,均有未當。」

但是事實是:

2012年特偵組公布的調查報告,寫得很清楚,投資宇昌案算是行政院專案核定,而且有簽核的公文。

國發基金投資宇昌,是經過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專案核定的,2007 年 4 月 17 日由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此專案投資。在特偵組調查後,也確認這是屬於專案投資的性質。(公文簽核日期:2007 年 2 月 15 日)。

後來專案投資條件變更時(因評估在台灣量產需至少1億美金設廠,故擬初期採委外量產待公司獲利,並要求持續評估未來在台量產可行性和準備工作,但2008年國民黨上台後就未再進行評估在台量產),也有再經過當時行政院長張俊雄的重新核定(公文簽核日期:2007 年 9 月 14 日)。

監察院報告說公文只是授權談判,並沒有核定投資,但是公文裡確實明確講到國發基金(當時稱開發基金)投資的條件和金額限制,監察院自己也有看到,卻在新聞稿中隻字不提:

而且,監察院拿談判過程初期(2007 年 3 月 21 日)其中一份進行進度報備的公文,說投資是未經首長核准,因為上面沒有蘇貞昌的簽名,只有副院長蔡英文的簽名,這種說法顯然也有問題。

 

監察院錯誤二:監察院指控說,一開始的投資計畫只有寫要投資第三期臨床實驗,卻到監察院調查時都還沒做完二期補充實驗。結果事實上,當年投資計畫就有寫明投資包括第三期臨床實驗和二期的補充實驗,也通過國發基金委員會審核。而且在監察院調查公布前一年就已經完成二期補充實驗。

監察院說:

「行政院蘇前院長係有條件同意國發基金投資,以進行 anti-CD4 之 第三期臨床實驗(PhaseIII Clinic Trial)...,惟本院 101 年 12 月 11 日詢據中裕新藥公司(即宇昌公司已更名,惟英文名稱仍為 TaiMed)執行長表示 TMB-355(按:即 TNX-355)迄今仍係進行 phase IIb ,尚未進入 phaseIII。宇昌案違反核可標的,政府對其監控機制形同虛設,國發基金歷年所派董監及相關人員均有違失。」

但事實上:

Genentech 公司在 2007 年 3 月 31 日「Anti CD4 Ab Program」計畫說明簡報中就已經明確表示, Anti CD4(TNX-355) 臨床實驗計畫中包含 phase 3 與 phase 2b (二期臨床試驗的補充實驗)。 2007 年 4 月 17 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會的備查此專案投資的報告中,也明確紀錄對 TNX-355 新藥的第一階段投資,是包含 phase 2b 和 phase 3 臨床實驗。

二期臨床試驗的補充試驗可藉調整部分實驗內容,如血管注射改為皮下注射、把治療用藥進一步作開發疫苗等研究方向,實驗結果可能更有利於三期臨床試驗的通過。

特偵組的調查結案報告也寫得很清楚,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有條件同意國發基金投資的條件,係指「新公司設在臺灣」、「臨床實驗在臺灣及美國同步進行」、「未來大量生產之工廠在臺灣」,而當時談判內容符合這些條件。

後來專案投資條件變更,擬初期採委外量產再持續評估準備在台量產,也有再經過當時行政院長張俊雄的重新核定(簽核日期:2007 年 9 月 14 日)。(但 2008 年政黨輪替,國民黨執政後,國發基金管理會就沒有繼續作在台量產設廠評估)

(補充中裕新藥官網資訊:於 2011 已完成 TMB-355 第二期第二部分的臨床試驗。2014 年 10 月 TMB-355 靜脈注射劑型獲得美國 FDA 核准通過孤兒藥資格。2015 年 4 月向美國 FDA 申請 TMB-355 靜脈注射型第三期人體臨床試驗計畫,將在美國及台灣委託 30~40 家試驗醫院進行,預計 2016 年申請美國藥證。)

 

監察院錯誤三:監察院說,台懋生技的投資申請書不合規定。結果事實上此案是在補件修改至符合規定後審核通過,特偵組也查無不合規定之處。

監察院說:

「台懋生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不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審查及管理要點規定,書面資料又欠完整,檔卷管理也有疏漏,竟核定巨額投資,均有不當。」

結果事實上是:

台懋創投公司在 2007 年 12 月 6 日向國發基金申請參與投資,可是投資計畫書未完全符合國發基金創投審管要點之規定,所以在 2007 年 12 月 11 日、2008 年 1 月 25 日又檢送了兩次更新版投資計畫書,再修改符合規定後,經 2008 年 3 月 11 日國發基金創投審議會和 3 月 18 日的國發基金管理會議審查,決議國發基金參與投資。

台懋創投公司舊版投資計畫書的確有未合規定之處,所以國發基金管理會審查指正。後來就依國發基金創投審管要點規定修正,監察院的新聞稿卻故意忽略這些部分!

 

監察院錯誤四:監察院說,國發基金沒有好好審核和進行實地訪查,就否決南華案。結果事實上,明明就有派國際知名的生技產業專家何大一去訪查,並且否決南華案原因還包括其他專家的評估衡量,考量點例如投資南華案只能做藥品製造,投資宇昌則可以同時得到進行新藥研發和製造的經驗。

監察院說:

「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未能選派設廠專家實地訪查南華案,所派專家又未能全程參與,簽辦實地訪查辦理情形未詳實,均有未當」

但事實上是:

特偵組調查報告明明就有寫到,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於 2006 年 7 月 28 日由前召集人胡勝正核定,委由中研院院士何大一前往美國休士頓實地查核南華生技公司申請投資案。

南華生技公司投資案是申請國發基金參與「生產」生技產品工廠之投資案,宇昌案則是國發基金參與「研發」生技產品之投資案,二者性質並不相同。而且,最後決定不參與南華生技公司投資案,主要原因之一是南華案專利授權的 Tanox 公司,被宇昌案中專利授權的 Genentech 公司所併購,Tanox 公司所有 TNX-355 後續之「研發」工作轉交由 Genentech 公司接手,換言之,投資宇昌案就可含括原本南華案的大部分效益,還可以多得到研發新藥的經驗。

這些內容,在特偵組的調查報告裡也寫得很清楚。特偵組對國發基金參與南華案部分查證結論包括:

「國發基金決定不參與南華生技公司投資之審議程序未違反《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規定」

「國發基金決定不參與南華生技公司投資之原因應係 Tanox 公司被美國 Genentech 公司併購,及南華生技公司對國發基金要求說明有關將來技術來源及投資架構均未予以明確提出說明,始經國發基金投評會決議不參與投資」

「國發基金投評會決議不參與南華生技公司投資案,並無事證足認與其後設立之宇昌生技公司有一定關聯」

這些結論都和監察院的報告相去甚遠。